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1号 原告许运东,男,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运来,男,汉族,54岁,系原告许运东的哥哥。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大焕,女,汉族,57岁。 委托代理人许运幸,男,汉族,57岁,系第三人王大焕的丈夫。 原告许运东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许氏颁发上集建第1615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大焕以该案应以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大焕以该案应以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案诉讼。 二、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5年1月26日 地点:行政庭办公室 合议庭人员:审判员曹海军、杨贺炜人民陪审员王刘常 书记员:谢亚兰 合议事由:土地登记 曹:关于原告许运东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许氏颁发上集建第1615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大焕以该案应以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我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大焕以该案应以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1、中止本案诉讼。2、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杨:同意中止本案审理。 王:同意。 合议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1、中止本案诉讼。2、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