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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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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明不服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孟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刘东明,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刘东明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赵)行罚决字(2014)第2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孟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刘东明,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刘东明不服被告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赵)行罚决字(2014)第2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东明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