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蓓蓓不服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孟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张蓓蓓,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张蓓蓓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4)第2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孟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张蓓蓓,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张蓓蓓不服被告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4)第2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蓓蓓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蓓蓓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