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局长。
被执行人荥阳市兴源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站南路中段南侧29号。
法定代表人是孙树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座鹏,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荥阳市兴源煤化有限公司职工,住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207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建罚决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份在未依法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荥阳市商业巷盐业公司对面建设钢架结构厂房,其建筑面积343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120万元,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建罚决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罚款13200元,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所作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建罚决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张万青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