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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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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秦建华、于俊迎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政法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武,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建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俊迎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政法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武,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建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俊迎,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81186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秦建华和于俊迎系夫妻关系,婚后已生育一男孩秦兆鑫,于2013年10月27日又生育第二个男孩秦豪,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做出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该行政决定为:征收当事人秦建华社会抚养费40953元;征收当事人于俊迎社会抚养费40953元;合计征收8118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27日生育第二个男孩秦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当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中的征收社会抚养费81186元,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1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