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政法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武,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建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俊迎,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81186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秦建华和于俊迎系夫妻关系,婚后已生育一男孩秦兆鑫,于2013年10月27日又生育第二个男孩秦豪,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做出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该行政决定为:征收当事人秦建华社会抚养费40953元;征收当事人于俊迎社会抚养费40953元;合计征收8118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27日生育第二个男孩秦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当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人口征决字字(2014)第GC—038号征收决定中的征收社会抚养费81186元,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1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