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新一,该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杜师新,该局城区监管二中队队长。
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原告吕海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
审 判 长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毋静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