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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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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6号 原告吕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新一,该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6号

原告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新一,该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杜师新,该局城区监管二中队队长。

原告海利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原告吕海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

审 判 长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毋静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