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毅,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买拴,男。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马保山,男。 法定代表人王军,男,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星,男,林州市司法局五龙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杰,男,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宋买拴诉其及林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林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发现包括宋买拴在内的与本案有关联的其他多起案件当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蔡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