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申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有排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民、原审被告滑县牛屯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安中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程慎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