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确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张四青,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 第三人张卫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 原告张四青不服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许可一案,张四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四青以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四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四青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