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刘焕军,男,1961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豪收,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焕军诉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焕军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焕军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焕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