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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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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军诉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沁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刘焕军,男,1961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郭豪收,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焕军诉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不

(2015)沁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刘焕军,男,1961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郭豪收,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焕军诉被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焕军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焕军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焕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