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树刚诉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沁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田树刚,男,1975年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清福,男,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远军,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副科长。 原告田树刚

(2015)沁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田树刚,男,1975年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清福,男,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远军,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副科长。

原告田树刚诉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树刚以起诉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与行政文书名称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树刚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树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