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田树刚,男,1975年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清福,男,该队大队长。 原告田树刚诉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树刚以起诉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与行政文书名称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树刚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树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