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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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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明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武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利明,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住址武陟县城黄河大道0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明不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

(2015)武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利明,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住址武陟县城黄河大道0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明不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092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利明负担。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