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永昂,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原审起诉人郭永昂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政策合理解决拆迁其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对郭永昂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郭永昂不服提出上诉,要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由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合理解决其拆迁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郭永昂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未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情况下,对郭永昂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