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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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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央诉沁阳市公安局、第三人王海水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沁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周小央,男,1978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邓予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冬,男,沁阳市公安局西向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王海水,男,1951年5月4日

(2015)沁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周小央,男,1978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邓予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冬,男,沁阳市公安局西向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海水,男,1951年5月4日生。

原告周小央诉被告沁阳市公安局、第三人海水行政处罚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小央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央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小央负担。

审 判 长  王保潼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