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行终执字第0000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三才,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占祥,男,沁阳市水政监察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李安定石料厂。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水利局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沁水决字第233号征收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1月19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沁阳市水利局作出的[2014]第233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