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行终执字第000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进中,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沁)文罚字(2014)第0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他原因为由2015年1月1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