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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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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诉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交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壮族。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大队大队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磊诉被告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交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

(2015)罗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壮族。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大队大队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磊诉被告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交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