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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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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斌诉息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强制并要求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7号 原告顾斌,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斌诉被告息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强制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

(2015)罗行初字第7号

原告顾斌,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斌诉被告息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强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斌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