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01号
法定代表人:尤魁,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潘金涛,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杨璨,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绍辉,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史玉雷,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千百策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作出的洛龙工商处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O一五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雅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