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薛海泉,男,45岁。
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海泉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2014年10月16日焦公交决字(2014)第410804-2900044145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海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海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海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海泉承担。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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