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杜永国,男,1977年8月生。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杜永国诉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本人与被告间的行政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永国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