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罗鑫,男,1989年5月5日生。 法定代表人宁开超,任大队长职务。 原告罗鑫诉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违法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鑫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