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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德生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汴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素英,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汴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素英,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静,该区政府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德生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收补偿决定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龙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原告张德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德生的委托代理人雷素英、沈长顺,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静、欧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9日作出汴顺政(2014)76号《关于对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张德生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因“两改一建”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的改造需要,决定对内环路以东、城墙以西、东三道街以南、曹门大街以北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2012年12月27日,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对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经公示,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由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开封市太阳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经查实,被征收人张德生持有334****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所载房屋位于开封市当铺胡同**号副*号,产权性质为私产,用途为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5.51平方米(如有无证房,待确定面积后另行计算)。评估总价格为118781.00元。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河南省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1、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张德生(以下称“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8781.00元;2、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房屋自行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35634.30元;3、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征收人附属物补偿费用为人民币4823.00元;4、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搬迁费合计人民币455.10元;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发3个月,合计人民币1365.30元。征收部门应补偿被征收人费用合计人民币1820.40元;5、经核算,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总费用为人民币161058.70元,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提供给被征收人张德生安置用房为曹门新城北院小区**号楼*单元**层中*户,建筑面积77.57平方米1、经核算,由被征收人给付征收部门调换差价为人民币23428.64元。2、征收部门应补偿被征收人部分:(1)附属物补偿费用为人民币4823.00元;(2)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搬迁费合计为人民币910.20元;临时安置费合计人民币11832.60元(过渡期限以补偿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发26个月)。征收部门应补偿被征收人费用合计人民币12742.80元。第1、2项费用相抵后,由被征收人支付征收部门人民币5862.84元。费用结清后,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张德生所有。安置房建筑面积回楼时以产权部门界定为准,安置房价款多退少补。二、限被征收人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选择上述其中一种补偿方式,签订补偿协议,按期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择视为放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处理,补偿款将提存至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建设项目专用账户。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德生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查明,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7日作出《关于对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对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张德生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原告未对该征收决定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通过介绍评估机构情况、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选择结果进行公示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通过对涉案征收房屋实地调查及核实房屋信息并委托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原告。原告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核。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被告作出补偿决定。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于2014年4月9日作出汴顺政(2014)76号《关于对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张德生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张德生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张德生仍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明未评估补偿的附属物及自建房的照片,自建房为无证建筑,登记调查时予以了核实,补偿决定书中未对自建房予以补偿;两樘前门防盗门中的一个是室内门,室内门在装修评估时已经予以评估;院子大铁门、院墙及院内地坪不是原告所有,是院内几户居民的公共物;雨搭不在赔偿范围内;室外楼梯不存在;红色进户防盗门与简易棚漏统计,未补偿该防盗门的拆卸费及简易棚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