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汴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清芳,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静,顺河回族区征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一审第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机构代码00531729-3。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敬、刘法民,开封市房屋经营总公司顺河房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马涛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龙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原告马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涛的委托代理人韩清芳、沈长顺,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静、律师欧政,一审第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法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9日作出了汴顺政(2014)70号《关于对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马涛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2年12月27日,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对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经公示,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由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开封市太阳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马涛持有000****号《直管公房租赁证》,该证所载房屋位于开封市曹门大街**号,3间,砖木结构,建筑面积36.63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上述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顺河房管所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代其行使公房管理职能。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公有房屋的所有人,是合法被征收人,马涛是合法承租人。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格为97802.00元,其中产权人占评估总价的25%,公房承租人占评估总价的75%。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及承租人未提出异议。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后,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1、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马涛(以下简称“马涛”)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75%为人民币73351.50元;2、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马涛房屋自行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22005.45元;3、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马涛附属物补偿费用为52049.50元;4、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搬迁费按房屋合法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366.30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费过度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发3个月,合计人民币1098.90元。征收部门应补偿马涛费用合计人民币1465.20元;5、经核算,实行货币补偿总费用为人民币148871.65元,由征收部门给付马涛;6、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承租人不参加房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5%补偿给承租人,25%补偿给产权人,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补助费由承租人和产权人按上述比例分享”的规定,经核算,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总费用为人民币31785.65元,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提供给马涛安置用房为曹门新城北院14号楼1单元8层西户,建筑面积80.45平方米。1、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被征收人非单元式住宅安置为多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6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安置为中高层或高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8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和“被征收人异地安置的,给予20平方米的异地安置标准面积;古城墙内外迁安置的,其中10平方米无偿给予奖励,另1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的政府限定价格优惠。”马涛产权调换的应安置房屋面积为90.315平方米。结算方法:“直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未参加房改的,可先依照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按其承租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5%与所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结算差价,结算方法按私有房屋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马涛给付征收部门调换差价为人民币84241.08元。2、征收部门应补偿被征收人及马涛部分:(1)马涛附属物补偿费用为人民币52049.50元。(2)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搬迁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安置房为期房的按双倍计发搬迁费,搬迁费为732.60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发,临时安置费合计人民币9523.80元(过渡期限以补偿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发26个月)。征收部门应补偿被征收人费用合计人民币10256.40元。第1、2项费用相抵后,马涛给付征收部门人民币合计为21935.18元。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产权归马涛所有。安置房建筑面积回楼时以产权部门界定为准,安置房价款多退少补。3、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承租人不参加房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直管公房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的25%支付给产权人。”经核算,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时的补偿款为人民币24450.50元,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二、限被征收人及马涛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开封市内环路阳光小学内。负责人:吴桐,联系电话:0371-23711364)选择上述其中一种补偿方式,签订补偿协议,按期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择视为放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处理,补偿款将提存至3#地项目一期1号地块建设项目专用账户。三、被征收人及马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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