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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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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清芳,女,汉族,系马涛之妻。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清芳,女,汉族,系马涛之妻。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静,区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涛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定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龙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一审原告马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涛的委托代理人韩清芳、沈长顺,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静、欧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