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清芳,女,汉族,系马涛之妻。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静,区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涛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龙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马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涛的委托代理人韩清芳、沈长顺,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静、欧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