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保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男,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秀如,女,汉族,系一审原告崔保强之妻。 法定代表人周建凯,镇长。 崔保强、王秀如诉新密市大隗镇人民政府行政拆迁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龙法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崔保强、王秀如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保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催新生,上诉人王秀如,被上诉人新密市大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法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