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恒,男,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县长。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局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应照,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春民诉通许县人民政府、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张春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恒、卞申高,被上诉人通许县人民政府、通许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应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