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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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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民诉通许县人民政府、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恒,男,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县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恒,男,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局长。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应照,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春民诉通许县人民政府、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张春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恒、卞申高,被上诉人通许县人民政府、通许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应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