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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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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号 原告吕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振英,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委托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号

原告吕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振英,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局和平街工商所副所长。

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吕海利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

审 判 长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人民陪审员  侯 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毋静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