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号
原告吕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振英,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局和平街工商所副所长。
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吕海利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
审 判 长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人民陪审员 侯 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毋静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