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宝行初字第6号
法定代表人:曹全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辉,男,1984年12月生,汉族,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1979年12月1生,汉族,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 )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亚坤省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洲,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凯、谢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14日,被告作出宝国土闲决定[201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对原告征收265.5898万元土地闲置费。
原告诉称: 2007年,原告经出让取得位于宝丰县周庄镇陈营村山河路西侧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 2014年8月14日,被告以原告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为由,作出宝国土闲决定[201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征收265.5898万元土地闲置费。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没有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在原告申请复议时,才知道起诉期限。该决定错误。在被告作出决定之前,原告向被告已提交土地闲置的原因,且该原因是导致土地闲置无法开工的主要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辩解理由调查、落实,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辩解没有进行调查和落实,即作出征收决定。该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再者,在原告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上,因政府征地时补偿费原因导致群众信访而无法正常开工建设,且在该宗土地的中间,宝丰县政府新规划一条城市道路,直到2014年8月才修建完工。综上原因,原告未按时开工建设完全属于政府行为,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宝国土闲决定[201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2、宝国土闲决定[201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宝丰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第11号复印件一份;4、宝土国用(2007)第0702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明复印件各一份;5、南亚坤路桥有限公司证明一份6、宝丰县住建局证明复印件一份;7、关于河南亚坤路桥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情况说明复印件共三份。
被告辩称,该征缴决定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该宗地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2014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而原告在约定开工时间期满之后未开工,也没有适时向被告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和协商处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征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宝国土闲决定[201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土地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一份;2、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复印件一份;3、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复印件一份;4、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5、闲置土地调查单复印件一份;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F-2000-26017)复印件一份;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复印件一份;8、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复印件一份;9、宝丰县国土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记录复印件一份;10、关于河南省亚坤路桥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11、闲置土地调查单复印件一份;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13、闲置土地认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4、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5、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复印件一份;16、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7、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宗土地处理的批复复印件一份;18、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宗闲置土地处理的请示复印件一份;19、宝国土闲决定[201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0、宝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1、宝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一份;2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23、快递收据复印件一份。
根据庭审调查和证据质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8月10日,原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宝丰县亚坤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约定:从宝东土挂2007-2号A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2014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2014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宝国土闲通[2014]3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该通知书送达后提供:(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及辅证材料;(三)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相关资料。2014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河南省亚坤路桥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情况说明》,提出:1、公司竞得土地后得知县建设规划部门施工规划与县城规划不符;2、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土地补偿费问题有村民一直阻扰开工;3、根据县域整体规划,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开设一条城市道路,其道路的修建补偿问题至今不明确;4、该项目在拟建中与良基王朝小区有边界冲突,一直未得解决。综上原因,使该项目无法正常实施。针对此情况,2014年5月8日,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因城市规划正在该宗地上修建城市道路的证明。原告在这期间,曾去被告处和宝丰县政府反映情况,请求尽快解决相关事宜。2014年7月15日,被告作出宝国土县认[2014]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同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宝国土闲告[2014]3号《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和宝国土闲听[2014]3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原告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及将对原告按出让价款20%收缴土地闲置费和听证权。原告未提出听证。2014年8月14日,被告作出并送达原告宝国土闲决定[2014]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向原告征缴土地闲置费265.5898万元。原告对此不服,向宝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宝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以原告超出申请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