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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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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民政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宇,局长。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民政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宇,局长。

原告某某被告商丘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