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宇,局长。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