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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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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民政局申请强制执行唐河县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河县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执行人唐河县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

法定代表人仝书成,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滨河办事处谢庄社区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并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2014年10月22日唐河县民政局作出了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应为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仝书城作为该组组长应是被处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处罚决定的处罚主体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