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9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仝书成,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滨河办事处谢庄社区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并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2014年10月22日唐河县民政局作出了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应为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四组,仝书城作为该组组长应是被处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处罚决定的处罚主体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