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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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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唐河县党发新型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松,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河县党发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郝修党,任厂长。 申请执行人唐河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44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松,任该局工作人员。

执行人唐河县党发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郝修党,任厂长。

申请执行人唐河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10号行政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唐河县党发新型建材厂未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试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唐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唐环罚字(2014)第10号行政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环罚字(2014)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