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2号 原告魏德青,男。 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郝军波,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进展,男。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德青诉被告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为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村镇建筑许可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德青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张革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