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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魏德青与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为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2号 原告魏德青,男。 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郝军波,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进展,男。 委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2号

原告魏德青,男。

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郝军波,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进展,男。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德青诉被告唐河县马振扶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村镇建筑许可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德青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张革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