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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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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伯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伯友,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伯友,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李伯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马振扶乡马振扶村委八组1407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2014年10月17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