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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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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民政局申请强制执行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5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5组 法定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8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执行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5组

法定代表人周付强,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民政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民罚字(2014)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滨河办事处谢庄社区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并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2014年10月30日唐河县民政局作出了唐民罚字(2014)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唐民罚字(2014)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应为滨河办事处谢庄村委五组,周付强作为该组组长应是被处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处罚决定的处罚主体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民罚字(2014)第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