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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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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王金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金玉,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决字(2014)第11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5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任该局工作人员。

执行人王金玉,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金玉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14年11月27日唐河县规划局作出了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