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55号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任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金玉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14年11月27日唐河县规划局作出了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规决字(2014)第1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