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12号
关于你不服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07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在路边违章停车并未对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造成影响,不应罚款等理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郑州交警第十大队在原审中提交的两张停车现场照片显示,2013年5月7日10时,豫AA027Y号机动车在郑州市经七路至经八路间的纬一路上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