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40号
卢延军:
你因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补偿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43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羑河北段新乡市征迁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以及相关对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对你进行了补偿,你已领取了相关补偿并订立保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书记员 范梦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