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4号
谢荣庆:
你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郑州师范学院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54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职称评定是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的效力属性,具有行政行为的所有属性。请求撤销原审错误裁定,认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职称评审中拒绝复议的行为违法。
本院复查认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是指被评审人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由评审委员会针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活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行为是一种专业技术的评估行为,不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复议是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的一种专业复审,被评审人与复议组织之间不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故你认为职称评审是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职称评审中拒绝复议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