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3号
罗顺峰:
你因你诉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审批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459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9月份发布实施了豫人社养老函(2011)4号《关于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你才向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报请审批,因你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不批准你参保并无不当,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书记员 范梦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