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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拓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0号 李拓: 你为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53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你父李松臣在工作时间外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是在上班途中受到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30号

李拓:

你为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53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你父李松臣在工作时间外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是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审查,你父李松臣系郑州市上街区实验高级中学职工,2012年11月22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到该校进行了签到。当日8点50分左右,李松臣在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石嘴村内道路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被同方向在后行驶的货车撞倒,致使李松臣当场死亡。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李松臣的主管领导当日并没有指派李松臣外出办事,即李松臣并非是因公外出办事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你在听证过程中陈述,你父李松臣系郑州市上街区实验高级中学的后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整理草坪、修剪树木及负责电工工作,但你亦不能证明你父李松臣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此,你父李松臣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原判决驳回你要求撤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3)0130001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解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