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2号
你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刘银生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248号行政判决不服,以本案中的劳动关系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248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因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2)050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刘银生与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3)0030005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现你公司认为本案中的劳动关系主体错误,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