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21号
关于你不服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你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315号行政判决不服,以现场能见度极低,地面标示很难辨识,图片中的车辆不能认定是豫AA027Y号机动车;图片不能确定车辆的行驶方向,也就不能认定车辆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调查核实的行为反映出行政处罚缺乏依据;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等理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郑州交警第十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载明:2012年9月16日21时19分,豫AA027Y号机动车行驶至郑州市三全路(金杯路—长兴路)路段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该违法情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