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71号
刘国旺:
你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登封市政府)、河南登电马鸣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电马鸣寺煤业公司)土地登记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提交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证明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组长及村支书蔡关丙、张松超在征地、办证过程中,暗箱操作、以租代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原审行政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大部分是伪造的。2、原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登封市政府为登电马鸣寺煤业公司颁发的登国用(2012)第0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复查认为:一、你提交的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查明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组长及村支书蔡关丙、张松超虚报征地面积,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7.2万元,认定二人均构成贪污罪。该份证据证明蔡关丙、张松超存在通过虚报征地面积侵占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与本案你诉称的登封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利益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土地征收行为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法院无权介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此,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行为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在作为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前置行为的涉案土地征收、补偿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应当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登电马鸣寺煤业公司系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涉案土地所有权,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向登封市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登封市政府审查后依法为登电马鸣寺煤业公司颁发(2012)第0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