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郑行申字第26号
张大凤:
你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463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本案诉争的311号院是否属于旧城改造范围的问题。根据2014年2月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决议和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民乐里片区改造项目共包含两宗土地,分别位于熊儿河以东、陇海东路以北、南关街以西、民乐北里以南区域和陇海东路以南、南关街以西、东豆腐砦路以北,金誉良苑小区以东区域,311号院虽建于2002年,但位于该区域内,故你关于311号院不属于旧城改造范围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旧城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再审理由,涉案项目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定位为“城市棚户区市场化运作项目”,即以政府为主导,全面负责旧城改造政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并不违背公共利益。
关于征收补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问题,本案征收补偿价格是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形成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经依法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且征收补偿价格在此基础上上浮了30%,你若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该旧城改造项目经管城回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拟定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布,请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形成了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符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原审关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的认定正确。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书记员 冯若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