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2号 原告陈辉,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西段(标准件厂对面)。 代表人张卫东,职务教导员。 原告陈辉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陈辉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