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9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以下简称焦庄村民组):
你组因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柴坡村委)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你组主张1982年柴坡村委已将本案争议土地归还给你组的证据不足。为证明你组的主张,你组向法院提交了八组证据,其中与归还土地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是多份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中,黄付贵、苗大根、周运昌、潘由礼等证明经朱古洞公社党委研究决定让柴坡村委将争议土地交还你组,但一审法院对潘由礼的调查中,潘由礼明确表示当时只有吴世芳与他在办公室说了说,没有开会研究,现吴世芳已去世。潘由礼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公社党委研究决定也没有其他文件或文字记录相印证,故你组提交的这些证人证言不能证明1982年经公社党委研究决定柴坡村委将争议土地还给你组的事实。在其他的证人证言中,柴老德、柴德福等证人多次证明案件事实,但内容反复、相互矛盾,本院不予认定。另外,你组提交的确山县农业局的统计表等证据不能显示你组一直负担争议土地的农业税费。你组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柴坡村委已经将争议土地归还你组的事实,故你组主张争议土地已于1982年归还给你组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你组认为本案不能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而应使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理解错误。本案并非你组与村办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而是柴坡村委因1965年左右建村办林中占用争议土地后多年进行管理使用而与你组发生的争议,属于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的情形,故你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足。
综上,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