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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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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黄西、黄东村民组诉遂平县人民政府、遂平县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的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5号 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黄西、黄东村民组: 你们因诉遂平县人民政府、遂平县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248、249号行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5号

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黄西、黄东村民组:

你们因诉遂平县人民政府、遂平县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248、24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1978年8月7日,原遂平县车站人民公社畜牧场、遂平县车站人民公社、车站人民公社东升大队、车站人民公社东升大队黄堰生产队达成《关于进一步研究解决畜牧场占用黄堰生产队可耕地和房产的处理意见》,而且从1978年至今争议的土地一直由原车站人民公社(现车站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遂平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遂政土(2012)110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定由车站街道办事处农民集体所有,并无不当。你们不认可上述处理意见,仅提交一、二审程序均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若干,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关于进一步研究解决畜牧场占用黄堰生产队可耕地和房产的处理意见》的真实性,你们的主张证据不足。

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黄西、黄东村民组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