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明芳,女,73岁,汉族,现住光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桂梅,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法定代表人郭佩明,局长。
张明芳因与胡桂梅、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明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明芳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明芳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