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再申字第00003号
姬长友:
你因诉沁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沁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返还财产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行再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依据评估报告错误,应赔偿损失1千万元及利息,违法拆迁致你无法提供夜明珠等物品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沁阳市人民政府在未与你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进行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你的房屋,该拆除行为违法,对你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你与沁阳市人民政府均不申请造价评估,一审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机构对你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你要求返还夜明珠等物品,但没有提供任何你曾有过该物品的证据,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姬长友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